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868号 2006-09-18 税屋提示——根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经审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和调整后的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2006年一季度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凡超出计划范围、数量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 1.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实际生产供应完成数量 2.2006年一季度溶剂油实际生产销售数量 3.2005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表 4.2005年溶剂油生产供应及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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