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单位个人施工地点在境外取得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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