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6-07
摘要: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624号      2007-06-07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6月7日

标签: 采矿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