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24
摘要:企业登记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公安局、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顺利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流程

  第四条 统一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不再向其他部门重复填报申请表格,不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

  第五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即时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并导入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使用。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其他部门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新设时采集。在后续管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变更。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后,应当即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及时到数据中心提取相关信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其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更新统一代码数据库中相关内容。

  第六条 企业登记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七条 设立登记。2015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填写设立登记申请表格,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

  (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三)审查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该企业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审查未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人员作出驳回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内容。

  (四)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复核。发现重码、错码,错误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由工商登记机关按照纠错流程对错误代码进行纠正。纠错后的信息应即时共享至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等部门。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应定期向省工商局、长春市工商局通报赋码回传情况。

  (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按照税收征管权限,分派至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凭“一照一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涉税事宜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六)省社保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社保管理系统,并按照社保登记管理权限,分派至属地社保部门。企业凭“一照一码”到属地社保部门办理人员参保事宜。属地社保部门为企业办理人员参保事宜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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