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学习“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4-13
摘要:销售不动产 计税办法 销售不动产(不含开发产品) 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 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试点后取得的不动产 老项目 新项目 一般纳税人 1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自建全额)依 5% 计算,就地预交,机构所在地申报( 5% )。 2 、适用一般

 不动产经营租赁 

计税办法

出租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出租试点后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

1、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计算。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征收。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3%就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11%)。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就地预交,机构所在地申报。

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征收机构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其余由国税征收

备注:

一般纳税人跨省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

(1)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价款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开具普通发票。

(2)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3)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4)出租的有形动产在境外使用免征增值税。

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清包工建筑服务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3%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差额就地预交3%,机构所在地申报3%

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提供)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3%

包工包料建筑服务

老项目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差额征3%),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差额3%就地预交,机构所在地申报3%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按差额就地预交2%,机构所在地申报11%

新项目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差额就地预交2%,机构所在地申报11%

注:

(1)“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含税销售额是指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5)预缴税款凭完税凭证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事项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2、纳税人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分别预缴。

5、提供导地建筑服务应预缴未预缴,由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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