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未及时转出是否涉及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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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14
摘要:问: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及时转出,但因留底税额较多,即便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也无需缴纳税额,未对应纳税额缴纳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下对于未转出进项税额部分要征收滞纳金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
问: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及时转出,但因留底税额较多,即便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也无需缴纳税额,未对应纳税额缴纳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下对于未转出进项税额部分要征收滞纳金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三、关于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请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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