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3-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三、[条款废止]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等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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