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有关规定,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第二季度(所属期)起统一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和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一财务报表报送类型和期限
2016年第二季度财务报表因征管系统切换和报表种类统一等因素,报送时限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 二、有关要求 1.依法报送财务报表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2.财务报表报送时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执行。 3.7月8日起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将在厦门市国地税局同步上线运行,纳税人在报送报表时如发现国地税局的报表种类不一致,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特此通告。 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 2016年6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