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在代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项业务。我们所的代理户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企业,还有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东北地区企业,同时,近几年国家陆续下发了一些涉及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方面的文件,我们该如何针对各类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做好此项业务的税务处理?”近日,一位税务师向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12366打来咨询电话,坐席员结合相关政策,分类作了详细的解答。
一般企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如下规定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享受扩抵优惠企业注意新旧政策衔接目前,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企业享受了扩大增值税抵扣的优惠,这类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注意相关政策变化。 第一,中部六省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东北老工业基地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处理,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适用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适用文件。 坐席员最后补充道,上述中部、东北地区相关规定中提到的“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是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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