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题复习

来源:严颖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6-08-20
摘要:1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依据,规定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规依据,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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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依据,规定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规依据,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了研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第一个财税文件,扩大了可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的研发费允许加计扣除。文件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门参加文件的联合发布,废止了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5〕119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是对财税〔2015〕119号文的落实,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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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注:必须是查帐征收,居民企业,“查帐征收”为财税〔2015〕119号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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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前提

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 [2013] 70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财税〔2015〕119号和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从以前的正列举变为反列举,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这些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汽车制造厂2016年度汽车制造业务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超市销售收入5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元。全年用于汽车制造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超市收入占比500÷(500+500)×100%=50%,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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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范围

一、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 [2013] 70号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注:设计费、制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注:直接投入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注:人员人工费用。(不含外聘人员,不含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注:直接投入费用及折旧费。仅限于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研发加计扣除无在用建筑物的折旧,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参与研发费加计扣除。。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注:无形资产摊销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注:直接投入费用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注:试验费,不含装备调试费用,田间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注:其他相关费用

注:红色字为财税 [2013] 70号新增

二、财税〔2015〕119号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注: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不能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劳务派遣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016年1月1日起可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注:取消“专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注:取消“专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注:取消“专门”。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注:取消“专门”。企业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摊销过程中对外转让时,会计上一次性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按照计税基础净值的150%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注:红字部分原先没有10%限制。不包含通讯费。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注:红色字为财税 [2015] 119号变化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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