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学习笔记

来源:胡锦鹏 作者:胡锦鹏 人气: 时间:2016-09-22
摘要:我国目前有残疾人6000多万,关联到2亿多家庭人口。残疾人是最需要关心、扶持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关注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的才华,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它事关社会能否安全运行和健康发
    我国目前有残疾人6000多万,关联到2亿多家庭人口。残疾人是最需要关心、扶持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关注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的才华,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它事关社会能否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它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保证。
 
  2016年5月5日,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适时调整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简称52号文,下同),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促进残疾人就业,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52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幅提高即征即退额度
 
    52号文大幅提高了符合条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额度,由原来的按照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六倍且每年不超过3.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按照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四倍。以深圳地区为例,2016年深圳市最低工资为2030元/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实际每安置一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为2030*4=8120元,按年计算为8120*12=97440元。大大提高了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为促进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就业,提供的财税政策的支持。
 
    二、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引入纳税信用等级激励措施,有利于提高税收遵从度
 
    52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对营造良好的税收信用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起到引导的作用。
 
    四、落实简政放权要求,便民办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作为52号文的配套文件,《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三项备案资料即可: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五、退税计算(含税收筹划,有多种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促进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新规大幅提高了增值税退税额度,即每实际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的四倍,按年计算为当地最低工资四十八倍,退税额几乎可以覆盖安置残疾人的支出。提高了企业聘用的积极性。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即使聘用的残疾人达到10名(盲人按摩机构5名)或以上,但还需要关注另一个必须满足的条件:每个月安置的残疾人数量须在职职工人数25%的要求。例如某企业2016年5月份在职残疾人为10人,在职职工总人数为50人,由于残疾人占比只有20%,未达到25%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筹划思路: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10人或以上的(盲人按摩机构5人或以上的)纳税人,按照残疾人和非残疾人1:3比例配置人数,设立专业服务公司,以该公司申请退还增值税。
 
    具体操作建议:有意聘用残疾人的企业,可事先设立一家专业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均可),以该公司聘用的残疾人并独立对外经营,人员结构上按照残疾人和非残疾人1:3比例配置,即每聘请一名残疾人同时聘请三名非残疾人。该公司主营业务建议是对外承接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以及除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生活服务业业务。
 
    即征即退退税额计算案例分析:
 
    某企业2016年3月份新安置残疾人10名,签订劳动合同并于4月份依法为该10名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4月份其他在职员工为28名。5月份新聘用非残疾人3名,无新安置残疾人;6月份新安置残疾人1名。该企业提供营改增技术服务,5月份缴纳增值税6万元,6月份缴纳增值税8万元,7月份缴纳增值税12万元。注:当地最低工资为2030元/月。
 
    1、判断5、6、7月份各月份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条件
 
    按照《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残疾人和其他在职职工人数的确认方法,5月份安置残疾人数为10名,全体在职职工人数为38名,残疾人比例为10/38=26.3%,满足10人或以上且比例高于25%的规定,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由于5月份新进3名非残疾人职工,6月份安置残疾人为10名,全体在职职工为41名,残疾人比例为10/41=24.40%,低于25%的要求,不能申请退增值税;6月份新安置1名残疾人,7月份安置残疾人为11名,全体在职职工为42名,残疾人比例为11/42=26.2%,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
 
    2、各月份的退税额计算
 
    5月份退税额的计算
 
    5月份退税限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10*2030*4=81200元,当月缴纳缴纳增值税60000元,即征即退金额为60000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5月份不足退还的21200元可以结转在本年度内申请退还。
 
    6月份不符合退税条件。
 
    7月份退税额的计算
 
    7月份退税限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11*2030*4=89300元,加上5月份结转的可退还金额 21200元,当月合计可以申请退税额为110520元,当月缴纳缴纳增值税120000元,7月份即征即退金额为110520元,截止7月份无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额退还额。
 
    六、风险提示
 
    1、纳税人应关注只有特定经营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方可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52号文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同时要求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旨在鼓励残疾人为社会创造价值,对由残疾人参与劳动程度比较深,通过残疾人的劳动创造较大附加值的行业实施退税,允许退税的项目包括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四个范畴的经营项目。因此该条款设定上述四个范畴的增值税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增值税销售额不低于50%。比如,某汽车服务中心80%的职工为残疾人,2016年5月份提供汽车美容服务的增值税销售额为20万元,同时兼营销售外购的汽车饰品18万元,该汽车服务中心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的销售额占整体销售额的比重为20/(20+18)=52.6%,符合文件设定的比例,同时只有汽车美容项目对应的增值税才可以退税。
 
    确有兼营的企业,建议剥离销售业务,避免复杂的会计核算及退税计算。
 
    2、促进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须按月判断各月份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按月计算退税额。建议纳税人按月检查当月是否符合52号文的全部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得申请退税。
 
    3、促进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与纳税人信用等级挂钩,建议纳税人加强涉税风险管理,确保纳税信用等级在A及或者B级。
 
    4、纳税人的退税资料保存妥善保存,应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52号文的配套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第十二条明确,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应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残疾人证明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每月退税计算明细表等。
 
    七、政策建议
 
    52号文及其配套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均明确,纳税人按照“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计算的应退税额额度只能在该自然年度申请增值税退税,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鉴于残疾人劳动技能的特殊性,纳税人在吸收残疾人就业后往往需要对残疾人进行特殊的岗位培训,不能马上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建议52号文取消按年度清算退税的做法,允许纳税人即征即退限额大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时,未退还的限额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退还,并为结转年度设定合理的期限,比如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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