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银行贷款利息是否能抵扣问题

来源:中税网 作者:中税网 人气: 时间:2017-01-22
摘要:提问: 请问我们矿业开采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能要求银行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其进项开办期和生产期都能抵扣吗? 附我的观点: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
提问: 
 
请问我们矿业开采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能要求银行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其进项开办期和生产期都能抵扣吗?
 
附我的观点: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我们认为条款里只列举了“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并没列举“贷款利息”,则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票并且应该可以抵扣。
 
专家回复: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向银行取得贷款支付贷款利息,银行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接受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故开办期和生产期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我们认为条款里只列举了“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并没列举“贷款利息”,则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票并且应该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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