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都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中小企业,两家公司的相关科技人员、研发投入以及科技成果情况也相差无几,且A公司拥有2项新型专利和1项外观设计专利,B公司拥有1项发明专利。近日,两家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计分,B公司的所得分值超过70分,而A公司的分值还不到60分,两家公司的综合评价分值相差十几分,原因何在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由于享受该项大力度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只能是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确认是关键。除符合条件直接予以确认的企业外,采取自主评价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其中一项条件是,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在满分为100分的科技人员、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这三类评价指标中,科技成果指标的满分为30分,系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进行分档评价。而对于知识产权又是采用分类评价,即分为Ⅰ类和Ⅱ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
在知识产权系列有项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权。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也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的主要特征。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通过上述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项专利权的简析,可以看出,含有若干技术特征组成的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能称为发明,因而,发明专利也是三种专利权中价值最高的。
据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中的科技成果指标,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评价时,将发明专利与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列入Ⅰ类知识产权;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与软件著作权列入Ⅱ类知识产权。
继而,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没有争议或纠纷知识产权的类别和数量,将科技成果指标的满分30分予以分档计分: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从以上计分档次可见,划入Ⅰ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与划入Ⅱ类知识产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值相差很大,拥有1项发明专利的企业即可得30分的满分,而即使拥有4项及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最高也只能得到24分。也就是,就此项计分而言,拥有再多数量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至少要比只拥有1项发明专利的企业少6分。
回到本案,A公司拥有2项新型专利和1项外观设计专利,可计18分;B公司虽仅拥有1项发明专利,却是计30分的满分。因此,两家公司的综合评价分值相差十多分实属正常。当然, A公司如果能在2017年度内再拥有1项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将可增加6分的分值,这样,在其他项目不减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的情况下,A公司2017年度的科技成果指标仍可望达到规定的条件,从而得以享受按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已发表于11月3日《中国税务报》B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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