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榕税公告[2018]2号 2018-07-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区范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七条“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我局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政策规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区范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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