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款废止]对个体运输户挂靠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定期向运输公司上缴费用,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个体运输户挂靠运输公司后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缴费用,符合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条件,应以全部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运输公司向挂靠的个体运输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条款废止]对汽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分期收取车价款,期满后车辆归承租人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汽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分期收取车价款,期满后车辆归承租人的行为,如该公司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格(许可),对其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八)条款废止]问:一些私营企业主将整个企业完全承包给个人经营,经营者直接沿用原营业执照,上交固定费用,对原企业主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原企业主将企业整体承包给个人取得固定收入过程中,经营者向原企业主(投资人)支付费用,已超出了企业内部分配的大范畴。对企业主收取的固定费用,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九)问:林场、村公所将松树林承包给职工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割取松香给林场销售,销售款项在扣除承包费手支付给承包人。对林场取得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承包行为实际上是林场、村公所将林地使用权及其土地附着物出租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上述出租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条款废止]问:对电信公司代无线电管委会收取的频率占用率是否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代收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征营业税。因此,对电信公司在提供电信服务取得收入的同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一并计征营业税。 (十一)问:对医生开出某些药品、化验单、检查单取得提成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处方中开出某些药品,或开出某些化验单、检查单等取得提成收入。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工资薪金形式取得,属于员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所供职医疗机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取得提成收入,则按“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二)问:医院职工集资购买B超机、CT机等设备提供医疗服务,其收入用于职工分成,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如果上述设备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纳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核算,则享受相应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反之,如果该设备医疗服务收入未按规定价格取得,或实行独立核算,或附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办理。 (十三)问:对福利彩票代发行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有关单位、个人代理发行福利彩票.向福利彩票管理机构取得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坐支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过去漏征的应一律补征 (十四)[条款废止]问:对实行承包的学生食堂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在校园内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学校也按此原则处理。对校办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属于免税范围。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如在校外面向社会的食堂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五)问:医院或卫生学校开设的浴足、桑拿、按摩、洗头、洗脸项目是否享受国家有关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浴足、桑拿、按摩、洗头、洗脸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医疗服务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上述服务项目,不论其收入是否在医院统一核算,也不论其使用何种票据,均应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对医疗机构开办以上项目未征营业税的,从2000年7月1日起补征。 (十六)[条款废止]问:对建筑安装工程如何界定设备的范围? 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装工程中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业务产值计算收入。对于可不计入安装业收入的设备范围,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概算资料,参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般地,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机器机械、仪器仪表,(可流动)容器、运输工具等属于设备。对构成建筑物、构筑物一部分的金属构件(如门、窗、支架、管道等)和其他构成材料,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一并计征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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