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2]2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2
摘要: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处方中开出某些药品,或开出某些化验单、检查单等取得提成收入。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工资薪金形式取得,属于员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所供职医疗机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取得提成收入,则按“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商收购旧房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原房主或土地使用人将房屋或土地直接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七)问:对上级机构向下级机构或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如果上级机构是国家赋予其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向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的规定执行。即纳入不征税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不征税名单的,一律计征营业税。如果上级机构是企业,其向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属内部分配行为,不计征营业税。向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则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则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八)[条款废止]问: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替游客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饮、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尚未取得合法票据部分,可否在纳税期内预扣?

  答:在没有具体规定之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在本地作统一规定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九)[条款废止]问:对企业以承包或租赁方式将资产提供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同一人,企业上述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企业与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之间是法人与法人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上述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同一人,并不影响他们之间关系性质的确定。对企业向上述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十)问:转让矿山开采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第一种情况,只取得矿山开采的批文、许可证,并没有实物资产,其转让开采权收入实际上是为他人取得开采权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得,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在约定的期限内出让矿山开采权,定期收回固定费用。对此,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第三种情况,将整个矿山转让给他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碳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的规定,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十一)[条款废止]问:如何划分承包与租赁?

  答:承包是一个缺乏严格界定的概念,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因而承包与租赁两个概念有相互交叉的内容,即有承包形式的租赁行为。从营业税政策看,一般只需要把握租赁的概念即可,即无论是以承包还是以其他名义,只须认定其事实上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有形物转让给他人使用,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均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十二)问: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转让过程,在合同中约定出让方应负担的税费由受让方代交(承担),因此减少了交易额。对受让方代交的税费能否计征营业税?

  答:上述房地产交易中由受让方出让支付的税费,属于出让方在交易中双方约定并实际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四条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包括向对方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一并计入出让方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十三)问:个体房地产商通过竞买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取得政府批文或“房屋买卖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价款后,并不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对土地进行清理平整,打基础,分成若干份卖出去,并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办到客户名下,对个体房地产商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60号),对上述个体房地产商转让地基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十四)问: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承接的1996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再转让销售时,能否比照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

  答:空置商品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开发该房产的房地产商。在银行取得该房产时,开发商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但银行再转让该房产时,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该房产,均不再属于空置商品房范畴,不存在享受空置商品房优惠问题。

  (三十五)问:以房产抵顶债务,其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房屋所有权实际转移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天,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日期当天,房屋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天等。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事实成立,即应视为房产所有权实际发生转移。

  (三十六)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如何理解?

  答:企业产权转让不同于企业出售其资产,也不同于投资者终止企业进行清算,拍卖资产清偿债务。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的主要特征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就是企业股东(投资人)的整体改变,企业对其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财产仍属企业所有;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是企业投资者转让其企业权益的行为,企业作为交易的标的其法人地位不变,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基本不变;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时其交易价格一般是以企业净资产为基础结合企业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形成,与企业转让资产时以重置成本为基础的市场价格不同。

  二、[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

  (一)问:关于企业申请享受鼓励类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项目由哪些部门认定问题?

  答:企业申请享受鼓励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审核认定,凡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问:关于对残联、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和设在农村的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答:1、《自治区人民政府善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2]28号)规定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后,对残联、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九)款的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2]28号)规定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后,对设在农村的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从2002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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