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2]2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2
摘要: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处方中开出某些药品,或开出某些化验单、检查单等取得提成收入。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工资薪金形式取得,属于员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所供职医疗机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取得提成收入,则按“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问:关于企业由于政策性等各种原因停工、停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是否可以延期的问题?

  答: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停工、停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不能延期执行。

  (四)问:关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代缴的税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代其他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问: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折旧和报废损失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增值,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报废损失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条款废止]问:关于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需报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的问题?

  答:纳税人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问:关于对上市公司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可否实行一次审批的问题?

  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1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区对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对上市公司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可实行一批两年的审批办法。

  (八)问: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国务院规定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可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国务院规定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每年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问:关于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答: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我方(广西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比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应产业(行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答:国家行政机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实施后代理进出口业务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答:代理进出口业务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问:关于企业购买旧生产线是按评估价还是实际买价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折旧年限的确定问题?

  答:企业购买旧生产线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及剩余折旧年限(无剩余折旧年限的,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

  (十三)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282号)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282号)停止执行,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问:关于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标准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个人所得税

  (一)问:关于个人按工资总额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准予扣除的问题?

  答:个人按工资总额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问:关于个人以企业名义进行投标参与施工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1、企业属于负无限责任的个人合伙、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不属于负无限责任的个人合伙、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的,先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按如下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其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条款废止]问: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我区为52元)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按国务院规定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我区为52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问:关于农民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对农民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问:关于海产养殖和出租虾塘取得的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1、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虾塘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条款废止]问: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投资者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四、财产行为税

  (一)问:关于建设工程总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2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广输变电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90]国税地函发0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总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均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征税并不存在对同一凭证多头、多次贴花问题。

  (二)问:关于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没有在签订地缴纳印花税,税务部门在签订地以外检查发现后,可否追补印花税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5号)第一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按规定罚款。

  (三)问:关于企业利用计算机记帐,应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答:对企业日常利用计算机记载资金活动情况,在其未将会计核算内容打印并装订成册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待装订成册时,按册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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