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2]2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2
摘要: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处方中开出某些药品,或开出某些化验单、检查单等取得提成收入。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工资薪金形式取得,属于员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所供职医疗机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取得提成收入,则按“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条款废止]问:关于施工单位的工程车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区财政厅[87]财税二[9]字第70号)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工程车暂时免征车船使用税。工程车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专用于承担某项工程作业的只有功能吨位(如起重车的起重吨位)没有载重吨位和净吨位的专用车辆,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压路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五)问:关于加油站的钢筋框架房及企业用铁皮、木材或其他材料搭建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有柱),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加油站的钢筋框架房及企业用各种材料搭建的房屋均属应税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问: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七)问: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答:房产税是就房屋财产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出租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对承租者将房产转租的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八)问:甲乙双方联合建房,甲出土地,乙方出资金,房屋建成后,由乙方使用若干年,再归还甲方,房屋的房产权归甲方所有。对此种情况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房屋的所有人是甲方,且房屋的造价就是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因此,应对甲方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可分若干年缴纳。

  (九)问:关于对转让墓地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对转让墓地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问:关于对单位、个人交换房地产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答:交换房地产的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它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交换的双方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一)问:关于对预售房地产收入如何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以预售、分期收款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按收到房地产价款的1—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房地产转让完毕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二)问:关于企业进行房改时,将房产的产权及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职工,并为职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对这部分职工住房占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人居住房屋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企业房改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职工个人居住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税收征收管理

  (一)问:关于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问题?

  答:计算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收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滞纳金的缴纳问题,有欠税的先缴纳欠税,并连同滞纳金一起清缴。

  (二)[条款废止]问:下岗职工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否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条款废止]问:对个体运输车辆,可否异地开具运输发票?

  答:对个体运输车辆应按照所属地或者经营地开具发票,并按规定征收税款,除此之外,不能异地开具发票。

  (四)[条款废止]问:对有些普通发票可否增加电脑版本?

  答:由地、市地税局统筹考虑,并向自治区地税局提出申请,在条件成熟许可的情况下,经审核批准同意,可以增加普通发票电脑版本。

  (五)[条款废止]问:房地产转让符合条件享受免征营业税,可否开具发票?

  答:可以开具发票。因为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取得是通过开具发票实现的,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对于房地产转让收入是否属于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则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把关。

  (六)问:对“双定”业户欠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欠税业户可以发出欠税公告,责令限期缴纳所欠税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七)问:对于新开业业户,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办理纳税申报,能否对两种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答:根据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八)[条款废止]问:对一些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就进行经营的业户,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可否收取保证金?

  答: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各地可暂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待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颁布后,改按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九)问: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根据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可按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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