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07-19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征收。 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拍卖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按不含税收入额的3%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额。 五、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辖区内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做出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修改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统一执行口径,公平税负,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的标准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的低限;对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公告》废止了原对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情形的建安企业,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存在个人承包经营,由承包经营者个人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经营所得外,建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需按税法规定扣缴,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三)《公告》废止了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四)《公告》废止了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承包承租给个人经营的,对承包承租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1.《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拍卖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按不含税收入额的3%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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