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8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9-09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第二条中规定的出口货物购进价格,以车板价为准;第四条规定,只适用于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粮食。对出口企业从其他渠道收购出口的粮食,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1号        2002-09-0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粮食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为保证这一政策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提供的你省(市、区)主要粮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转发给你局,请你局在总局已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对列名企业出口的粮食优先办理退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第二条中规定的出口货物购进价格,以车板价为准;第四条规定,只适用于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粮食。对出口企业从其他渠道收购出口的粮食,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粮食退税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的,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一)进货凭证号可自行编制。其规则为:行政区划码6位+顺序号7位;

  (二)进货凭证在与电子信息对审时,进货凭证可以“人工挑过”;但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粮食退税时,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电子信息必须真实、齐全。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主要粮食出口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