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税函[2002]936号 2002-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和国税发[2002]100号文的要求,各地已将“一省一市”征管改革的试点方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地所上报的征管改革试点方案,并同意所报送的试点城市(具体见附表)作为本局2002年税收征管改革和推行CTAIS的试点单位;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文件和杭州会议的要求尽快组织落实。 二、各地所上报的试点城市作为该局征管改革的试点单位,其征管改革各项工作的原则应作为下一步全省统一推行的原则。因此,请各地尽快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各项具体的工作计划,重点是建立健全征管岗责体系、加快网络改造和主机服务器配备、作好动员培训和数据准备等项基础工作,工作中要统筹安排全省各地市局的力量,为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打好基础。 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总局将另行审批,未经批准之前,机构改革不得擅自进行。 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表: 国税系统“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200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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