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核销重汽集团山东部分欠税问题的补充意见 财税函[2002]15号 2002-06-05 关于核销重汽集团欠税问题,2002年1月8日,我部以《财政部关于核销重汽集团山东部分免税问题的意见》(财税函[2002]1号)正式函复你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尤权副秘书长关于“请再正式征求一下财政部意见”的批示精神,现将我部意见补充如下: 一、关于重汽集团存续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欠税问题。鉴于该企业股东会已作出决议,同意将政府核销的欠税相应增加中方权益。因此,我们同意你局意见,对该企业的欠税及滞纳金核销后相应增加中方权益。 二、关于重汽集团财务公司欠税问题。虽然国务院尚未批复重汽财务公司的重组方案,但根据《研究落实重汽集团重组方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5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1]932号),重汽财务公司已不存在破产或行政返销的可能,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问题的请示》中,已有核销欠税的内容,我们的意见最好与人民银行的请示一致。 因此,关于重汽集团财务公司的欠税问题,我们仍然坚持原来的意见。即:对重汽集团财务公司的欠税及滞纳金一并核销,不留尾巴。 三、关于给国务院上报《请示》的问题,我们仍坚持部局应联合国务院报送《请示》,挂“财税”文号。 财政部 2002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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