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收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政策 (一)缴费对象: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二)集中扣费期: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3月25日。 (三)缴费标准和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为最低200元至最高4000元之间的12档,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四)免缴费政策: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免缴费人员)的,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注意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按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在年度集中扣费期内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税务部门(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补缴事宜 未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微信的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补缴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