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92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创新能力提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同时,《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另外,文件还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将原来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为企业可自行选择按半年或全年在预缴或汇缴环节享受优惠。 二、关于完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建议 税收在推动科技创新工作中积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加计扣除等税基式优惠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目前,为了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惠及面,省税务局将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研发费加计扣除户数、金额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户数等维度,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下步,我们将积极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确保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应享尽享。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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