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3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0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335号           2005-12-02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现行规定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征收所在对馆员申报资料审核齐全无误后,将《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做为档案资料留存。

  三、对2005年2月1日后已按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申报计算而多缴纳的税款,馆员可申请办理退税。在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完税证明(正本);

  (二)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

  (三)车主的身份证明;

  (四)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所列资料。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