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桂国税发[2005]107号 2005-04-2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补税问题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各市、县国税局车购办凭纳税人提供的原销售部门开具的合法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受理纳税申报,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并依据合法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确定其申报纳税日期,在60日内申报纳税,凡超过60日申报纳税的,从超过之日起按照规定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验车问题 鉴于办公场地狭小、征税人员有限等实际情况,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摩托车、同一类型只有一种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可不办理验车手续;对同一类型因配置不同而有多种计税价格的汽车,须由两个以上的征税人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技术参数表》进行实地验车核实后,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才能办理纳税手续。 三、关于免税审批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确定,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和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由各市国税局车购办直接办理审批免税手续。除上述以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仍需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条款废止]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科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生产企业填报的免税审批表报送区局流转税处。 四、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缴、免税手续完毕后,各市、县国税局车购办应将完税证明的正、副本一次性发给纳税人。同时,各市、县国税局车购办应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商请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给车主签发行驶证时,将车主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 (二)对完税证明遗失补办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刊登遗失声明的相关手续、收费标准等详见《刊登遗失声明启事》(附件二,刊登在2005年4月13日《中国税务报》第二版)。 五、关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各市、县国税局车购办比照已核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后,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备案。市国税局流转税科按附件三的格式将车价信息情况通过FTP上报区国税局流转税处备案。 六、[条款废止]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计算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超过60日未申报纳税的,从超过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计算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条款废止]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报的问题 各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国税局流转税处上报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 附件:(略) 1、刊登遗失声明启事 2、未核定计税价格车辆审批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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