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0]343号 1990-9-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发[1988]12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从1988年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办理本地区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按国务院的规定,外汇调剂中心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交易。由于外汇调剂中心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未予确定,经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其财务体制问题,暂作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局所属外汇调剂中心的损益,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应统一并入同级人民银行的计划和决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和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本局设立的外汇调剂中心的财务收支,要单独编制计划和会计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90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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