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90]343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0-09-3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局所属外汇调剂中心的损益,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应统一并入同级人民银行的计划和决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和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0]343号               1990-9-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发[1988]12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从1988年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办理本地区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按国务院的规定,外汇调剂中心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交易。由于外汇调剂中心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未予确定,经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其财务体制问题,暂作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局所属外汇调剂中心的损益,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应统一并入同级人民银行的计划和决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和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本局设立的外汇调剂中心的财务收支,要单独编制计划和会计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90年9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