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10]304号 2010-6-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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