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6]9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4
摘要: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并取得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各项税收及附加。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税务发票或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6]93号        2006-08-14


各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保障我省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安部 中央综治委 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出租房屋作为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和暂住人口的主要落脚点,事关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对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切实加强出租房屋及其税收管理,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出租房屋情况,而且对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引导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培植税源,增加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公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配合,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要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延伸监控领域,实现源头管理;要大力强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要充分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的宣传力度,增强出租人和承租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房屋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税收环境。

  二、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实施出租房屋税收的综合管理。各级地税、公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公安部等六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增强全局观念,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协作,建立完善“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税、社会护税”的出租房屋税收综合管理模式,通过委托代征、联合办公等形式,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并取得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各项税收及附加。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税务发票或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对纳税人未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租赁价格,根据房屋的地段、用途等核定计税租金并据以征税。

  地税部门可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对出租房屋税收委托公安暂住人口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代征。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应严格遵照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管理办法,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故意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使税务机关的其他权力。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房屋租赁业代征工作。代征税款使用《税收完税证》。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受托方代征税款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辅导,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使用税收完税证,及时结报税收票款,妥善保管税收票据。

  地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应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地税部门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地税部门按规定转拨代征单位,专项用于委托代征费用支出。

  三、加强部门信息交流,实现出租房屋管理的信息共享。各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于年底前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包括租赁价格)的变动趋势。各级地税、公安、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价格、供求、人员流动和税收管理等信息的交流,实现房地产信息共享。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信息系统的优势,在为出租房屋人员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及时查验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出租方开具(提供)的税务发票、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应标明租赁双方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出租房屋的详细情况、租期、租金等内容。对承租方不能出示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税务发票或《房屋租赁证》的,要求其与出租方协商补缴税款、补办有关备案手续,同时将房屋租赁有关信息通报地税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对已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在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时,也要及时查验房屋租赁协议(合同)及出租方开具或提供的税务发票,没有发票的,及时通报给地税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地税和公安部门。各级地税机关在将出租房屋纳入正常税收征管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代征单位,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种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中介机构每月要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房屋代理业务情况;物业管理机构每月要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所管辖区域内房屋租赁等有关信息。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