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4]37号 1994-09-1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促使一般纳税人正确计算和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偷、骗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精神,现就有关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有关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及核算。 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一是会计核算健全,二是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如实申报纳税。如果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健全的具体要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精神,省局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有关会计账册的设置及记账要求一般纳税人应按财政部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并在其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按规定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保证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有关销项税额的核算要求为了保证销项税额的准确和及时计算,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检查,纳税人对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应与相关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款和价外费用以及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并进行,反映在同一会计分录中,不能分开处理。如果纳税人事后发现销项税额计算有误或漏计需作调整时,应在调整分录中作具体文字说明,并注明原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序号,然后再记人有关账册,以便税务机关核对。 3、有关进项税额的核算要求 (1)根据准确扣税凭证,正确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申报和记账。 ①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计算申报进项税额及记账纳税人对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进项专用发票),应先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将合乎规定的进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连同有关入库单(或直接领用凭证)一起进行会计处理,记人“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进项税额”专栏。 ②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应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如海关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业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等],应按月计算填报《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两联,并将其他扣税凭证连同有关入库单(或直接领用凭证)以及作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一起送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核。 经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并在其他扣税凭证(原件)的右上角盖上“已申报扣税”字样后,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装订保管好有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应与购进业务一并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为了保证进项税额的准确计算和有利于核对扣税凭证,纳税人对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应与相关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并进行,并反映在同一会计分录中,不能先按价税合并记人进货成本,然后汇总计算进项税额,再作从含税成本中分离的会计处理。 (3)如实反映和计算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方面,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纳税人应如实反映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与相关的领料或非正常损失事项一并进行会计处理。纳税人如果事后发现漏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会计处理有误需作调整时,应在调整分录中用文字作具体说明,并注明原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序号,以便核对。 (二)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如实申报纳税的具体要求 1、准确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反映其使用及保管情况。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填开要求和时限,准确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如实填列专用发票的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以便税务机关检查核对。 2、提供准确的进项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如实反映其申报抵扣及保管情况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应按要求将有关扣税凭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保管好进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其他扣税凭证原件及有关记账凭证,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完整地将有关账、证、表等资料提供税务机关核对。 3、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账册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如实反映有关纳税事项纳税人应随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及有关工艺流程,总、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及全部开户银行账号,会计账册的设置情况及采用的有关外购商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的成本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标准及目录,有关存货的具体品种明细账及保管地点(仓库、门市等),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和有关产品、外购货物等物资的投资协议(附投资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投资货物征税管理证明单)或分配协议等涉及增值税纳税事项的合同、协议书,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税务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对有关增值税纳税事项进行检查核对。 4、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保管好有关纳税凭证以备检查纳税人应按规定要求准确地计算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申报表》、《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表》等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对税务机关审核退回的申报资料及开具的纳税凭证要妥善保管,以便供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 5、真实准确地进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及动用抵扣的申报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申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发生动用申请抵扣时,除应计算填报有关申报表外,还应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存货的会计账册和实物盘存资料等,供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查核实。 二、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要求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应先审核申报表各栏目是否填报齐全,按申报表中规定的各项目数字的关系式复核是否计算填报有误,然后再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一)销项税额的主要审核内容 1、本期开出专用发票销售情况与本期使用专用发票份数是否相符。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是否相符。 3、销售额是否有明显的异常现象(如销售额暴起暴落,销售价格明显偏底,销售额与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明显不相称等反常现象),出现异常的原因是什么。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有关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是否未按规定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5、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 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是否有及时、如实申报纳税。 6、税率是否用错。 7、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企业,是否有按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8、销货退回及折让的金额与纳税人提供的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是否相符。 9、不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是否并入总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10、价外收费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主要审核内容 1、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情况与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份数等是否相符。 2、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扣税凭证原件是否真实和有涂改迹象,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各项内容、数字是否准确,其他扣税凭证是否属税法规定允许计算进项税额的范围,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3、购进货物是否属不得抵扣的项目(如固定资产等)。 4、有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企业,是否有计算申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企业,是否有计算申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属于非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项目占成本的比例计算。 6、有向本税务征收单位要求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纳税人是否有申报抵减本期的进项税额,证明单的留存联与纳税人填报的进货退出及折让的金额是否相符。 7、纳税人填报的上期留抵税额与上期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否相符,是否有未级税务机关批准就擅自将期初存货已征税额计算动用抵扣,加入上期留抵税额中的情况。 8、内销和出口分开核算的企业,将内销货物转出口的,是否相应调减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内销与出口统一核算的,是否将出口的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中申报抵扣。 (三)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1、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足额地将应纳税款征收入库。对审核发现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有问题的部分,应按核定的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征税,申报的进项税额有问题的部分不予抵扣。 2、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予以核实,并按规定计算征收,不得擅自采用核定征收率或扣除率的计算征收办法。 三、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检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有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事项应定期进行系统的稽核检查,确保增值税计算征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有关增值税纳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销项税额的主要检查内容 1、检查纳税人的有关机构设置、生产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发生变化,审核纳税人是否有部分所属机构或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没有申报纳税,是否有申报的销售额与其经营能力明显不相称等情况。 2、检查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销项税额”专栏的发生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数是否相符。 3、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销项税额”专栏记录的发生业务; (1)按“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所记的记账凭证序号的顺序,逐项检查有关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复核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根据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检查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及“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账户,是否有发生未足额申报销售额的情况。 (3)检查有关销售明细账,纳税人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是否有用错税率。纳税人将不同税率货物混合核算,不能准确划分销售额的,是否按规定一并依基本税率申报纳税。 (4)检查纳税人开出的销售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存根联与记账联的内容、金额不相符的情况。将开出的销售发票与销售明细账及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对照,是否有将开出销售发票的销售收人不记销售账,或者将另开发票的折扣额冲减销售额,少计销项税额的情况。 (5)检查有关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存货账户的结转情况,是否有发生将货物销售收入不记销售账而直接冲减有关存货成本,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不计销售而直接调整存货成本,或只按货物之间差价款计销售,隐瞒销售额的情况。 (6)检查有关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存货账户的发出情况,是否有发出到外县(市)销售的货物(包括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向销售地税务机关依6%征收率纳税的部分在内)不如实和不及时申报纳税。 (7)检查有关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存货账户的领用情况,是否有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不计算申报销项税额的情况: ①“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借方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贷方所对应反映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是否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②“长期投资”科目借方与“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科目贷方对应反映的,用于对外单位投资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是否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③“应付利润”科目的借方与“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科目贷方对应反映的,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是否有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④“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与“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科目贷方对应反映的,用于无偿赠送他人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是否有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8)检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否有将逾期不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9)检查“预收账款”科目,是否有将预收货款的货物已交付购买方而不结转销售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不及时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10)检查“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有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价款之外收取的价外费用或属于混合销售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收入等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账户,不计人销售额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主要检查内容 1、检查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发生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数是否相符。 2、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进项税额”专栏记录的发生业务: (1)有关记账凭证所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与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核对,是否只有抵扣联而没有发票联,或者抵扣联的内容、数额与发票联的内容、数额不一致。然后再核对专用发票的各项内容及数字是否填开齐全、准确,汇总填写的专用发票所附销货消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属于接受外单位投资转入的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与有关投资协议书和税务机关开具的投资货物征税管理证明单等的金额是否一致。 (2)有关记账凭证所附其他扣税凭证(原件)与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表》遂项核对,其他扣税凭证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过并在右上角盖上“已申报扣税”字样,是否记账与申报一致。 (3)有关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见第一点(一)、3、(2)小点],是否账证相符(有关扣税凭证、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及作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与有关“应交增值税”、存货及货款结算等账户的登记是否相符)、账账相符(有关“应交增值税”、存货与货款结算等账户之间以及总账与明细账的记录是否相符)、账表相符(有关“应交增值税”、存货、银行存款及其他结算账户与有关会计报表的相应项目是否相符)。然后再核对是否账实相符: ①核对收到货物的真实性将入库单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品种、数量、单价是否一致,扣税凭证上销货单位名称与有关记账凭证和购销合同上供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名称(或所在地)与有关运输单证上货物发运单位名称(或发运地)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或者购进直接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是否有“一物多票”,即通过要求销货方分开发票的办法,将购进固定资产转变为低值易耗品或其他材料的情况。必要时可对企业外购货物的某些主要品种进行实物盘查。核对公式为:仓库盘点核实数量十(仓库发出数量一发出退库数量)一期初库存数量=购入数量其中:期初库存数量=上一期初库存数量十上一期购进数量一(上一期发出数量一发出退库数量) 仓库发出数量一发出退库数量=仓库实际发出数量仓库实际发出数量=(当期完工产品数量十期末在产品数量一期初在产品数量)×单位产品耗用量如果经核对发现有问题,应暂停抵扣进项税额,并向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落实供货方开出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所记货物供应的真实性。经核实属于无货物或抬价请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骗取扣税的,按偷税论处;属于实物管理混乱造成账实不符的,按会计核算不健全处理。 ②核对支付或应付货款的真实性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上“销货单位名称”与有关会计账证和购销合同上所记的供货单位名称是否一致,供货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必要时可检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的存款支付记录及“银行存款”、“现金”账户相关的付款事项,落实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凡开发票单位与供货单位或者供货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不一致的,不论是否属于供货方委托或以联营方式等由第三者收款,均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向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落实供货方开出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所记货物供应的真实性。 不论是属于无货或抬价请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还是因购货未取得专用发票而要求他人代开,均按偷税论处;并按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处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的发生业务: (1)有关记账凭证所附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方面的外购货物领用凭证的实际成本金额,是否按会计制度办法计算结转,是否有结转成本单价明显偏低,少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属于结转成本单价偏低的,一律按加权平均单位成本计算。 (2)有关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见第一点(一)、3、(3) 小点)。 (3)检查“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科目的外购货物领用或结转情况,是否有不如实申报造成漏计或少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①“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借方与有关存货科目的贷方所对应反映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是否有计算申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和有关免税项目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贷方反映的收入额,是否按规定公式依收入比例划分计算申报有关营业税应税项目和增值税免税项目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与“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生产成本”、“产成品”等科目的贷方所对应反映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是否计算申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直接调整其他货物的库存或生产成本的情况。 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不如实申报非应税项目等领耗外购货物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作偷税论处。属于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会计核算不健全处理。 (三)有关纳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发现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停止供应使用专用发票。并视纳税人的整改情况,可采取由税务机关代管专用发票一定时间以及按增值税一般规定征税的办法。待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确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恢复专用发票的供应和使用。 2、凡发现一般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凡属于采用(或要求他人)虚开和代开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手法造成他人(或本企业)少计应交税额的,应依法惩处和作偷税论处,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停止供应使用专用发票半年。属于其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情况的,按上述第2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处理办法办理。 4、凡发现一般纳税人有上述各条 款所列作偷税论处的行为的,按核实的销售额依适用税率征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表(格式)(略) 《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表》填表说明 1、纳税人必须按有关进项业务的记账凭证序号的顺序,逐项认真准确地填写有关项目,并附送其他扣税凭证原件及作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2、本申报表可按月进行申报。 3、主管税务机关对本申报表与其他扣税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在有关扣税凭证原件右上角盖上“已申报扣税”字样后,退回一份给纳税人保管,另一份留作以后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 4、“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留作税务机关以后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时作记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0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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