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文化厅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6]048号 1996-03-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时,应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报酬明细表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演职员偷税情节恶劣,或者被第三次查出偷税的,除税务机关对其他依法惩处外,文化行政部门可据情节轻重停止其演出活动半年至一年。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文化厅 199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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