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10号 1994-01-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0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文中所附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由征管处归口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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