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社会办加油站的代加油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8]467号 1998-09-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近据反映,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销售公司)为缓解本系统内加油网点不足的矛盾,便于用户持油票就近加油,委托社会办加油站(指石油销售公司系统以外单位所办的加油站,下同),代其为用户加油并收取油票。具体做法是,用户持油票在社会办加油站加油后,社会办加油站将油票上缴石油销售公司。根据各社会办加油站回笼油票的数量,由石油销售公司向其无偿补充相同数量的成品油并支付一定的代加油手续费。由于油票销售结算的特殊性,石油销售公司在油票销售环节已足额缴纳增值税并已向用户开具发票。社会办加油站收取油票代加油实为用户持油票的提货行为,不同于货物的经销或代销。经市局研究,对社会办加油站的上述代加油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