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108号 2001-11-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现就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员计算比例中企业职工总数是指企业的实际职工人数,包括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和费用工。企业职工总数按全年累计平均计算;福利企业中管理人员数按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2%掌握;非生产人员中的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比例。对已到退休年龄,且未缴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留在企业上岗的残疾人员,可计入残疾人比例。 二、福利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应的劳动岗位,即上岗率要求达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员不得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 三、年检年审中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追缴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已退税款。 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福利企业,其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应统一核算,在实行“免、抵、退”政策后,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五、对不是独立法人代表、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以及虽实行“四独立”,但其企业规模、人员与产量、产值不相适应,福利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关联企业,存在税负转移的,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资格。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集团下属独立纳税的福利企业的监控,对发现与集团内部其他独立纳税主体共同弄虚作假、转移税负的,应坚决予以取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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