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卷烟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43号 2004-11-1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建省龙岩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自动化管理及部分公用工程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岩国税发[2004]131号)收悉。经审核,福建省龙岩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自动化管理及部分公用工程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准予该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的易地技术改造自动化管理及部分公用工程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总额4138.1589万元,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审核福建省龙岩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自动化管理及部分公用工程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和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具体办理抵免事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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