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2]1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05
摘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铁路公司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我省地方铁路公司汇总向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运营业务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134号       2002-08-05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铁路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应遵照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铁路公司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我省地方铁路公司汇总向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运营业务营业税。

  三、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5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76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