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流[1996]38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橡子粉、葛粉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02
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精神,橡子粉、葛粉属于"其他植物"的初级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橡子粉、葛粉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380号            1996-9-2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橡子粉、葛粉产品适用税率的请示》(宜国税流[1996]296号)悉,现批复如下:

  橡子粉、葛粉是用橡栎子树的果实、葛树根经去壳或捣碎、沉淀、晒干加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精神,橡子粉、葛粉属于"其他植物"的初级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9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