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6]99号 2006-07-01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并从公布当年的7月执行至次年6月(税款所属期)。 本办法从2006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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