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29号 1995-02-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的管理,以促进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管理的规范化、统一化、制度化,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凡具备条件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首先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同时附上需印制的发票样式,一并送主管税务分局或市税务局发票管理处审批。经审批同意,由主管税务分局给纳税人开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发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纳税人应持该《通知书》第二联和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印制发票申请表》第二联到东鹏印刷厂办理印制手续。东鹏印刷厂须凭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通知书》方可为纳税人开印普通专用发票。关于《通知书》表格,市局已下发给各分局,希各分局按有关规定使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发票通知书》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2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