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5]53号 1995-03-3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会《关于申请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函》(桂工函[1995]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对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职工技术协会直属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独立核算的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经县以上科委(协)和同级工会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眼务、技术承包项目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照章征税。 2、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单独核算,不能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业务收入和未经县以上科委(协)和同级工会认定的项目收入转为职工技协收入,凡弄虚作假、不单独核算或收入划分不清楚的,不能列为工会技协收入。更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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