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函[2010]25号 2010-03-1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享受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要求,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材料。 二、[条款废止]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2.企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证明资料。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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