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7]8号 2007-6-15 各省辖市有关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5]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凝灰岩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7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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