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115号 2009-02-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汇算清缴工作方案。2008年是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各市局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按照《通知》及省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9号)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制定具体的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并报省局,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按照要求做好汇算清缴报表及报告的报送工作。各市局要在2009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汇总报表及总结报告报送省局。有关报表及报告的报送要求另行明确。 三、各市局要加强对下级地税部门汇算清缴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汇缴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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