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4]38号 2004-08-10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现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未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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