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1]47号 2001-02-22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国税所[20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军队事业单位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01年3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三、武警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事业单位对内、对外服务收入没有分开核算,需按全部收入总额的25%确定应税收入的,应报主管国税局审核,市国税局核准。 五、各征收局接此通知后,应作好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的税收征管工作,结合各局实际,确定公告方式进行公告。对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军队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状况,对内对外服务具体核算方法及对内对外服务收入比例,写出调查报告并附企业名单,于3月30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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