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1999]199号 1999-10-26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TF98)要求,市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全市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制造业: 2%; 其中:织机织造 1.88%; 经车加工 2.4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秀城区: 定额在6000元以下: 0.7%; 定额在6000元(含)以上: 1.4%; 其中:天声家私市场 1% 中兴广场家私市场 1% 蔬菜专业市场 0.3% 水果专业市场: 定额在3000元(含)以下 0.3% 定额在3000元以上 0.7% 秀洲区、乍浦经济开发区: 定额在2000元以下: 1% 定额在2000元(含)以上: 1.5% 嘉兴市南方丝绸市场 0.5% 3、文化体育业: 2.5% 以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浙嘉地税征[1997]111号、浙嘉地税征[1998]138号文同时废止。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比照有证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但带征率最低不低于2%。 各征管分局(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和定额调整工作。从12月1日起,应按调整后的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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