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4]43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22
摘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宣传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各项后续管理规定,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439号              2004-10-2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补充规定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应在TF2000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纳税人年度弥补亏损电子台账,及时提取和登记有关数据,对纳税人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把台账作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基础征管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2.主管地税机关对亏损的纳税人要列入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管理。重点评估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及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纳税人。

  3.稽查部门要加强对亏损额较大的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每年确保一定的检查面。

  (二)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1.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申请,并附送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下达审核确认书。纳税人未取得审核确认书,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办法。

  2.取得审核确认书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3.主管地税机关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2)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本年度实际发生额是否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到零为止,超过部分,以后年度不再抵扣。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纳税人减免税的管理

  1.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纳税人证书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主管地税机关要把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纳税人列入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管理,重点审查高新技术纳税人注册地与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纳税人区内、区外经营所得是否按规定要求准确划分、分别核算。必要时可进行实地了解。

  3.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纳税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审批审核程序发放,原则上由负责认定和证书发放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明显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或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纳税人条件的,应及时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四)软件纳税人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纳税人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软件纳税人和集成电路设计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门的认定文件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软件纳税人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纳税人和产品认定,统一由信息产业部门进行。并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原则上由负责认定的信息产业部门进行监管。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明显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或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纳税人及产品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与信息产业部门联系,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五)纳税人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省局授权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为按月预缴。

  (六)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1.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和比例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执行。

  2.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坏账准备提取、冲销情况要列入纳税评税对象进行税务管理。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三项之和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下同)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下的,应全部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三项之和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纳税人在年终纳税申报时应详细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所得)情况。

  3.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非货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列入纳税评税对象进行税务管理。

  4.主管地税机关应在TF2000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非货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三项之和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电子台账,及时提取和登记有关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并把台账作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基础征管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二、其它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规定,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委托省局负责审批。

  三、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改革传统管理方式,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是税务系统贯彻行政许可法,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转变观念,以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有效后续管理办法。各级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税政、征管、法规等部门深入基层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并结合本地征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细化后续管理措施,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有效后续管理办法。对改革后的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对策,不断完善后续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属于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三)加强协调配合,合力做好企业所得税各项后续管理工作。这次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涉及面广、内容多、变化大、要求高,基层各单位及其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内部分工和管理权限,规范监管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所得税各项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又要加强合作,做到协作配合,加强联系,随时沟通,相互支持好配合好。

  (四)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宣传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各项后续管理规定,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五)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开展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审核分析纳税人纳税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申报纳税中的错误和异常问题,提供税收征管建议和稽查案源线索的重要手段,是现代税收管理的有效方式,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后续监管工作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大力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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