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6]20号 2006-2-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组织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干部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理顺、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责任、义务和工作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保姆式”汇算清缴方法。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工作,对在报批期限内的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并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及时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稽查,重点应加强对疑点或问题较多、税负明显偏低、“长亏不倒”等企业的评估和稽查,促使纳税人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资料。各市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地区以下资料: (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四)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 (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统计表; (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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