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08]167号)文,对省局文件中几个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中第一点“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征收开票时按房产税征收,即为月租金的4%; 二、文件中第一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第(二)点“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实行综合征收率方式计征”,现明确综合征收率为6.88%,即征收时按如下比例开票:营业税为月租金的1.5%、城建税为营业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额的3%、房产税为月租金的4%、个人所得税为月租金的1%、堤防费为营业税额的2%、地方教育发展费为月租金的0.1%、价格调节基金为月租金的0.1%。 三、文件第三点“对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各类专业市场的租金收入,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征收时按如下比例开票:营业税为月租金的2.0%、房产税为月租金的4.7%、城建税为月租金的0.2%、教育费附加为月租金的0.1%。 四、文件衔接问题。市局于2008年9月1日下发执行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08]167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本文件要求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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