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计[2001]5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20
摘要:各地应加强对专用税票改版过程中清理、保管、领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严防在原版专用税票清理过程中,发生专用税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计[2001]55号           2001-6-2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未使用过的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各地进行清点整理后应集中到各市地局,由各市地局集中清理后,于2001年9月底前上缴省局,并填列《专用税票销毁清单》(一式两份,表式附后)上报省局,各县市局在上缴原版专用税票过程中,也应规范手续,严格按《税收票证管理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请各市地局于2001年6月底前到省局领取新版专用税票,务必于2001年7月底前将专用税票发至各征收单位。

  三、各地应加强对专用税票改版过程中清理、保管、领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严防在原版专用税票清理过程中,发生专用税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