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计[2001]55号 2001-6-2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未使用过的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各地进行清点整理后应集中到各市地局,由各市地局集中清理后,于2001年9月底前上缴省局,并填列《专用税票销毁清单》(一式两份,表式附后)上报省局,各县市局在上缴原版专用税票过程中,也应规范手续,严格按《税收票证管理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请各市地局于2001年6月底前到省局领取新版专用税票,务必于2001年7月底前将专用税票发至各征收单位。 三、各地应加强对专用税票改版过程中清理、保管、领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严防在原版专用税票清理过程中,发生专用税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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